2024年8月30日法院公告 点击:  来源:OD体育官网在线    发布时间:2024-11-06 20:51:00

  

2024年8月30日法院公告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3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4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4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5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5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6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6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7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7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8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9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9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楚天下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0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0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1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1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2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2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艳(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刘艳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3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4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4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5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5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6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6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天元书店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7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7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8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8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损害商标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9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19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海博学书屋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0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20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1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21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2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22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本院受理原告高等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周(原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玉周书店经营者)损害著作发行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23号民事判定书、(2024)鄂0192知民初23号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秦家进:本院受理顺历(成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家进著作权权属、侵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知民初1164号民事判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高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林泓谐与武汉高维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92知民初1090号民事判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飞与武汉高纬度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92知民初191号民事判定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杨简(公民身份号码131):本院受理原告杨帅诉被告杨简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9004民初60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奉告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杨帅要求你归还告贷184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仙桃市人民法院毛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许涛:原告陈志国与被告许涛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469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涛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国归还告贷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许涛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志国付出利息319167.12元,后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核算至实践实行结束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志国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定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慎清与被告蔡昌华(719)、韩海燕房屋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并作出(2024)鄂0115民初4652号民事判定:承认吴慎清与蔡昌华于2013年12月13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有用。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吴慎清担负50元,由蔡昌华、韩海燕担负50元;公告费400元,由蔡昌华担负。自宣布本公告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童新:原告沈婷诉被告童新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结,本院依法作出(2024)鄂0115民初4472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内容如下:一、被告童新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婷归还告贷本金54500元;二、被告童新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婷付出逾期利息,以54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3日起按照同期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告贷商场报价利率核算至实践实行结束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沈婷其他诉讼请求。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判定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特此公告。

  刘洋(公民身份号码136):本院受理原告海德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与刘洋债务转让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法向你有用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5民初323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一、刘洋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德财物办理有限公司归还告贷本金24583.19元,及到2023年4月24日的利息25542.63元;二、刘洋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德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付出逾期利息,以24583.1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8.25%核算至金钱实践清偿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特此公告。

  王前平: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硚口区高强纺织品商行与被告王前平生意合同胶葛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奉告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游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游军金融告贷合同胶葛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奉告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6251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规则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定。特此公告。

  吴波: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吴波金融告贷合同胶葛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奉告书、起诉状副本、(2024)鄂0104民初6241号民事裁定书等有关规则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定。特此公告。

  宁广彬:原告我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宁广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则,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4民初5580号民事判定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定为终审判定,送达后本判定即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特此公告。

  黎润青:本院受理原告黄印诉你合伙合同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孙美海:本院受理原告孟祥飞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揭露奉告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太华路法庭二楼2号法庭揭露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王浏旭:本院受理原告甄晓天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宣布公告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30分在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荣进清友食物有限公司、耿茜:本院受理原告华夏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和耿茜确保合同胶葛一案,已审理完结。因你公司和耿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3357号民事判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常建春:本院受理原告徐照治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422民初4099号民事判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韩聪聪:本院受理原告朱印行诉你生意合同胶葛一案,因采纳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现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则,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提出辩论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00分在睢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揭露审理本案,逾期依法缺席判定。

  贺伟:本院受理(2024)陕0102民初9035号原告袁智勇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揭露奉告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通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辩论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森寨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刘河床:本院受理原告张秋安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02民初8317号民事判定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何楼法庭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刘河床:本院受理原告杨石吨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鲁1702民初8321号民事判定书。自本公告宣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何楼法庭收取民事判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定即产生法律效能。

  裴守珍、高长城:本院受理原告裴守梅与被告裴守珍、高长城承认合同效能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宣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吉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武星:本院受理(2024)皖0827民初4905号原告吴雪林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揭露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定。

  陈晓冬:本院受理阚文明诉你劳务合同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定。

  黄海旺:本院受理丁水源诉你民间假贷胶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通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论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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